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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: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将整改或退出
作者:张建林 来源:楚天都市报 发布时间:2021-02-23

《决定》明确,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,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,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,予以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。


近日,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《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》。其中提出,要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系统观念,依法破解制约长江大保护的热点、难点、痛点问题。


《长江保护法》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,是“共抓大保护、不搞大开发”的长江基本法,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。湖北是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省份,是三峡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,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。为推动《长江保护法》全面贯彻实施,组织和动员全省上下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,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,省人大特作出上述《决定》。


《决定》提出,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发展规划、空间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在内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。《决定》明确,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,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,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,予以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。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、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。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、填埋、堆放、弃置、处理固体废物。严格执行长江流域禁渔规定,制定垂钓管理制度,规范垂钓行为,持续巩固长江禁捕退捕成效。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,对长江流域珍贵、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。


《决定》要求,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江保护协调联动机制,实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,建立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。要重拳出击,依法对流域各类保护、开发、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,依法打击破坏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,建立联合执法机制,协同查处跨行政区域、重大违法案件。